(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县(区)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级价格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十)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