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苏价费[2005]213号)和《淮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淮价费[2015]91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所列医疗服务项目是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7年版为准,包括2007年以来新增、完善、调整、补充等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部分。
  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目录清单》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原手术费和护理费按不同等级允许医院15%浮动幅度的政策暂不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告知同级物价、卫计、人社部门,并保持一定时期(半年)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清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
  四、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系统数据库管理。《目录清单》印发后,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收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按《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内部价格调整相关制度。及时更新数据库,仔细核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确保公立医院收费严格按《目录清单》执行到位。
  五、《目录清单》收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之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变动,请关注38365-365网站。
  请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目录清单》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38365-365 淮安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