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淮价管〔2018〕51号
发布时间:2018-05-30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县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紧急通知》(淮政办发〔2017〕20号)及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及配套销售的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应按照价格部门备案价格予以公示,实行一套(室、位)一标,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价格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示价格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成品(精装)房销售,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精装修样板房、样板房装修成本评估报告、装修项目清单(包括主材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各装修主材的品牌等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需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地下车位对外销售的,企业在取得地下车位预售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明确的车位销售原则和程序进行销售。
  二、认真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中介等费用不得转嫁购房者。
  三、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用语误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涉及价格的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
  四、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受理价格备案。

38365-365
2018年5月28日